发票章盖在中间有效吗?
答:发票章盖在中间是不正规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对于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专用章也必须盖在发票备注栏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此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在发票上盖了公章可以吗?
答:在发票上盖了公章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章遗失,发票上不可以盖公章或者财务章替代,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的联次需要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未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的,请问清单上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清单上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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