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通俗解释(抗辩诉讼时效适用情形)

诉讼时效过了是一个对义务人极其有利的抗辩事由,因为一旦以此作为抗辩事由,权利人就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实现权利。

那么,在了解何时提出之前,首先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懂法帝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3年内未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起诉权,可以向法院主张其已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法院将以公权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法院审理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使诉讼时效完成,义务人也不能取得时效抗辩权。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义务人通过与权利人协商,营造将履行义务的假象,直到时效完成后,立即援引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义务,该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构成时效抗辩权的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