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投保人 泰康人寿多家分公司被罚

新快报讯 记者林广豪报道 近日,时任泰康人寿肇庆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曾某因不实宣传,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泰康人寿多家分公司因营销宣传、代理人培训违规等事由被罚,涉及其天津分公司、宁波分公司、湖北分公司等。7月,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因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被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9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因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内控管理不到位等事项被罚款41万元并警告。同月,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因欺骗投保人、培训课件不合规等事项被罚款28万元并警告。

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泰康人寿分公司今年多次因销售误导问题收到监管函。1月和4月,原厦门银保监局先后向泰康人寿厦门分公司下发监管函,原因包括该公司个别代理人存在销售误导、给予合同以外利益、挂单等行为。7月,原黑龙江银保监局向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下发监管函,指出业务员陈某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的问题。原黑龙江银保监局要求该公司落实问责整改,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队伍管理,加强消保工作。

普华永道发布的《2023年三季度保险行业监管处罚及政策动态分析》显示,人身险欺骗投保人/侵占投保人保险费/截留保费罚款总额346万元,为第三大罚款事由;销售误导、违规销售罚款总额288万元,为第四大罚款事由。

记者注意到,保险销售行为即将迎来全面规范。今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当中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负有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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