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崔某偿还原告借款合计88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合计94547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款基准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13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判决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本息合计974547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用自己的账户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告转账10万元,2019年10月23日向被告转账20万元、2019年11月15日向被告转账10万元,三次合计向被告转账共计40万元。
另外,原告曾借用朋友韦庆洪账户向另一个朋友刘宪出借过100万元,后刘宪在原告偿还借款时,原告委托韦庆洪接受其中的50万元且将该50万元借给被告,韦庆洪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告转账42万元,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告转账8万元,原告通过韦庆洪账户合计向被告转账50万元。
原告用两个账户合计向被告出借90万元,后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商议还款事项,被告仅于2022年元月29日向原告给付了2万元现金外,剩余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
被告答辩:
被告崔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李某之间并非民间借*法律关系,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崔明凯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系立案登记制,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审查不一致的,以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法律关系为准。
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相识于河北省,且双方主要的经济交往洽谈与交易均发生在河北省,被告崔某住所地在河北省易县。现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崔某之间系民间借*法律关系为由起诉至西安市碑林法院,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为接受货币一方,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管辖权异议等相关问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李某起诉的时候,李某主张自己与张某属于民间借*关系,且自己是债权人,适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崔某在答辩书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相关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1、提出管辖权异议具备的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法院发现其自身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子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二审或者发回来重审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可以再审。
3、管辖权异议的特殊情况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4、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指原告向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于被告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了实体性答辩,该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结后被告不得以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要求再审。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成立应诉管辖应当同时同时满足下边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
(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答辩应诉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无论是否成立应诉管辖,管辖错误都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