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恶意起诉他人的法律解释)

恶意诉讼是司法的*瘤,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扰乱司法秩序,一旦遇到恶意诉讼,简直是当事人的噩梦,但对于什么是恶意诉讼却存在很大争议,需要仔细分析。

字面上不难理解恶意诉讼,出于恶意进行的诉讼就是恶意诉讼,但什么是恶意却需要从具体的行为中进行判断,毕竟主观的东西是无法证明的,作为起诉者不可能承认自己是恶意诉讼。

通常认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提起、进行诉讼,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诉讼程序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就是说,诉讼本身是不合法的,具体是表现可以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可以是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是故意损害被诉人的合法权益等等,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核心只有一个:通过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恶意诉讼的规定,但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等等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可以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发动恶意诉讼后,发现其不正当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实现,往往提出撤诉申请,以规避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是法院还是被诉的当事人都要对原告的撤诉保持高度的警惕,发现恶意诉讼不应满足于其撤诉,而要依法对于滥用诉权,随意提起诉讼的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杨某曾先后五次对李某提起诉讼。2009年2月,起诉要求某公司及包括李某在内的三股东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以债务抵销为由改判。同月,又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租赁其房屋的租金及利息,并由李某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证据不足而判决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杨某连续三次提起诉讼,均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并由李某等三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主要证据“借款证明”经鉴定,其形成时间远在落款日期两年之后,有伪造之嫌。上述三起案件均以杨某主动申请撤诉结案。在五起诉讼中,法院均依据杨某申请裁定冻结了李某银行存款或法院代管款。

本案第一、二次诉讼有一定的理由,属于正常的诉讼,而第三、四、五次诉讼则具有恶意诉讼的特征,杨某在提起后三次诉讼时应当知道据以起诉的证据是虚假的,仍采取重复诉讼方式给原告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其起诉行为及申请保全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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