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壮大发展,离不开员工们兢兢业业地奋斗,但世事难料,有些员工难免会在奋斗过程中,出现意外。这些意外就是所谓的“工伤”,为了应对这些意外,企业都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有了工伤保险,企业就“万事大吉”了么?本期我们就来聊一聊工伤费用的支付问题。
案情简介
小唐是一家公司的会计。某天,小唐去银行办事,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唐右腿骨折,该公司将小唐送到医院救治,并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那么,小唐因工伤花费的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么?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呢?
法律分析
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一般来说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如果评上伤残等级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