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期限最长几个月(刑事逮捕羁押期限)

逮捕,指的是由检察机关批准决定,或者法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时,逮捕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通常直至判决生效时止。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法院、检察机关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期限。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旦采取逮捕措施,如果后续案件因无罪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责任的,司法机关还需要进行国家赔偿。所以,实践中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大部分案件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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