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意外保险增值税进项会计分录
从会计理论考虑,该费用属于员工福利、应该予以计提或摊销,但这笔费用涉及到税前不允许扣除,(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这种商业保险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不能做为公司正常费用。
综上,建议不做计提或摊销,而是在支付时一次计入费用,并且单列明细核算,以免产生税务风险
建议分录: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应作为福利性开支,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贷:银行存款
职工上团体险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分析以上政策可以得到,团体意外险没有列入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实质上具有福利性质,不得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职工意外保险增值税进项会计分录应当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福利费,很多公司因为岗位的职工数量很多就进行团体购买意外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团体意外险没有纳入增值税税前扣除的范围,所以并不能进行确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你在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大家可以来会计实务大全网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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