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郭利曾被称为“结石宝宝”的父亲,因奶粉企业交涉赔偿问题,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
这起敲诈勒索案件,给我们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同时,也警醒我们在行使民事索赔权的时候,显得尤为慎重,一有不慎,民事的索赔请求权,容易被错误认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方法”索要财物。因此,正确辨别敲诈勒索的罪与非罪界限,对于办理敲诈勒索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笔者亲办的一起敲诈勒索无罪案件为例,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以在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几名被告人均获得无罪的结果,并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
1.厘定民事纠纷还是敲诈勒索,首先要确定是否基于合理、合法的请求权。
陈某在未经过生态林主管机关及相应主管机关的批准,擅自施工铺路,导致余姓祖坟以及村小组生态林被毁, 余姓村民发现后,阻挠陈某及其施工队继续进行违法施工,并且要求陈某赔偿5000元。后由于陈某报案敲诈勒索,多名余姓村民被抓。一审法院认定多名余姓村民敲诈勒索罪成立,余姓村民坚称赔偿是基于合法诉求,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笔者介入二审后,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敲诈勒索。
当然,判断民事纠纷行为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最为重要的参考要件是否基于合法的请求权,也就是索要钱财是否基于合法的理由。
那么,本案是如何判断余姓村民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是本案脱罪的第一步。
(1)陈某的陈述以及各村民的口供,可以确定大致的案件情况,对于全案信息提供了较为合理的判断。陈某陈诉的内容与村民的口供,出入较大,但是,陈某为商人,避重就轻在所难免;而村民文化水平不高,但是较为朴实,口供的吻合度较高,其真实程度较高。
(2)公安机关对于现场勘验的照片、图示,较为全面地还原了案发的现场情况,再结合本案的言辞证据,得出村民的口供中关于“祖坟被毁坏、生态林被砍伐”是真实、可信的。
如果本案类似于前不久娱乐圈的一件敲诈勒索案件,前女友陈露向歌手霍尊索要900万分手费,并以曝光微信聊天记录、毁坏其名声为由,威胁霍尊,迫使霍尊支付了65万分手费。谈恋爱或者分手,均是恋爱自由的正常表现,但是,陈露却索要900万分手费,明显缺乏合理、合法诉求,该行为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是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当然,如果霍尊是自愿支付分手费,并且自愿签订分手费协议,陈露因为霍尊不愿意支付分手费,陈露基于分手协议起诉到法院,该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敲诈勒索。
回归到本案,陈某的施工队无资质施工,并且毁坏了余姓村民祖坟及生态林,村民索要5000元的诉求,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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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证明索要钱财的理由是合理、合法的,是争取无罪的关键。
陈某因为缺乏施工资质,将余姓村民祖坟及砍伐了村小组生态林,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余姓村民要求陈某的施工队进行赔偿,属于合理、合法诉求。
那么,如何证明余姓村民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成为了本案脱罪的关键。
(1)在案证据材料中的《施工合同资料》、某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转包合同》等相关的书证,均不能证明陈某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以及施工内容。陈某施工的合法性无法得到证明。
(2)余姓村民在笔者的专业指导下,依法向有关部门调取了相应的生态林卫星地图、管区大队证明、被毁祖坟及生态林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明材料,证明了陈某系非法施工,且毁坏了余姓祖坟及生态林的违法事实。
余姓村民阻扰现场施工,并不属于敲诈勒索中的“威胁或要挟”,而是出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继续遭受侵害。因为如果余姓村民不依法阻扰陈某继续施工,余姓村民的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更大的侵害。
即使导致陈某施工队无法继续施工,并造成陈某施工队的直接经济损失;该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由于余姓村名阻扰施工所导致,而是陈某没有施工资质、违法施工以及超范围施工所导致,该不利的法律后果均是陈某及其施工队所为,应了俗话说的那一句话:“自作孽不可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首先考虑是否基于合理的请求权,是否使用了“威胁、要挟”的方法索要非法利益,索要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定罪量刑标准。
因此,如果是基于民事纠纷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向对方索要赔偿财物或者高额赔偿,不应按照敲诈勒索罪进行刑事立案,而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