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也叫黑白合同,其主要差异可以通过下表体现
二、法院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二
三、阴阳合同总结
《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所隐含的结论就是,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应该备案的,而一旦备案,工程价款的结算就是该备案合同。
案例二的“备案合同”:首先,该工程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存在中标合同,不是司法解释所强依据制执行的工程合同;其次,是经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一定是“备案合同”,而“备案合同”不一定经过招投标方式,本案出现的“备案合同”是地方规定,施工合同只有经过备案,才能获取该工程项目的“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该份“备案合同”仅仅是为了获取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出现,属于地方政府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在执业过程,不能机械理解《解释》的第二十一条的精神,不能机械执行。
如出现“备案合同”情况,应及时搞清“备案合同”是否是经过招投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随着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投标文件(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三环节的完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内容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共同确定,双方不得再行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鉴定人应及时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招投标完整材料,如鉴定人不能确定依据哪份合同进行鉴定,建议书面要求委托人回复鉴定依据。
在确定鉴定依据后方可实施鉴定,如依据不正确,最终会导致鉴定报告不会被采信,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可回避鉴定人“以鉴代审”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变更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例如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突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的重大增减,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这应当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
总之,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这就是本条司法解释的设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