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款是资本市场资金流动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和个人重要的经营资金来源。改革开放后,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背景下,金融机构*款在我国开始逐渐变成一种常见的商业经营手段。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取得*款后,再高利转*给他人,赚取其中的利息差。这种做法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信*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资金风险,容易诱发其他的社会问题。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增加规定高利转*罪,正式将高利转*行为规定为犯罪。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罪】以转*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资金高利转*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罪名详解
首先,本条共分两款。两条款的区别主要在犯罪主体上,第一款的主体为自然人,第二款的主体为单位。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非金融系统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的一些三产企业、单位。
第二,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资金并高利转*给他人以牟利的行为。本条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资金”是指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资金。行为人转*给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给他人,不构成犯罪。
第三,“高利转*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款利率高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资金转*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且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信*资金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他罪。
3、原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资金高利转*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的。
4、新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资金高利转*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本次新规中关于高利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变化较大,一是将原有规定中的违法所得数额从“十万元以上”提升至“五十万元以上”提升幅度较大;同时,新规定删去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这一立案追诉标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款转*的,民间借*合同无效。因此,套取金融机构*款进行转*,相应的借款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也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刑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