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来料加工账务处理
一、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出口退税基本构成要素:
出口范围:包括出口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其中出口企业范围包括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特定企业。出口货物范围主要是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率:
17% 指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
15% 指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 ,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税率为17%的部分货物。
13% 主要是指现行征税率为13%的货物。
6%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退税率外,其他均按6%办理退税。
5%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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