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能够在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仍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即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小编在正文中都已经介绍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除上述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感兴趣的话,欢迎你关注会计实务大全网,更多的会计知识更新都在会计实务大全网。
以上内容便是关于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实务处理,包括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中涉及到的怎么做账,会计分录如何填写,会计人员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