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郑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2021年,郑某因病去世。郑某退休前为辽源某矿业公司职工,张某到离退休管理中心领取了抚恤金,就抚恤金分配问题张某与郑某前妻的子女们发生争议,诉至辽源市某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同时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因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可享受分割的死者近亲属范围可参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父母和子女予以确定。本案中,郑某病亡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张某、四名儿女、一名孙女(代位继承)。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但同时应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赡养义务的客观情况。本案郑某的长女郑某某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并负责处理丧葬事宜,法院酌定郑某某分得抚恤金总额的30%,其余参与分配的5人等比例各自分得14%。
案例简析
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