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的账务处理
《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代理记账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下的“咨询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购买服务是什么?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的规定,政府购买 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 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 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人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提供。
综上所述,其实企业获得了政府购买的服务事项,得到政府支付的一定费用,也是算作企业所得的,必然也是需要依法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你想学习更多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知识,可以来会计实务大全网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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