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系某建筑公司职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该建筑公司为小陈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小陈在工作期间,从5米高的器材上跌落,全身多处受伤。当日,小陈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救治,住院期间,因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为小陈安排陪护,那么,小陈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解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中并不包括职工的护理费,那么护理费该由谁承担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据此可见,其中第五项规定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之前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该谁来支付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条规定中的“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此可见,生活不能自理的员工在病情稳定之前,还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时,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小陈系该建筑公司职工,在其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于是找人陪护,在小陈的停工留薪期内即小陈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期间,小陈的护理费用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因此,该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小陈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