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开发票后涨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提价后的单价、实际给客户的数量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数量单价与实际不符,应收回作废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若开具的专用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对销售金额不变,而销售数量发生变化,不影响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可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原始凭证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账务处理如下:
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直接按重新开具的发票及出库单做账务处理。
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重开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实发数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预开发票产生的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根据上述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发出商品时再确认会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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