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侵犯公民的人格权产生的后果有哪些呢?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因受到侵害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住院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二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因受到侵害产生的心理创伤和精神上的苦。
并不是只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的条件有: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人身权益,如果侵害的是财产权益则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第二,需要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
第三,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特殊情形下如果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死亡而导致近亲属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此时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特定物”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实践中主要是指:(1)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遗像、墓碑、骨灰盒、遗物等;(2)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录像、照片等;(3)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坟、族谱、祠堂等。这些物品对被侵权人具有人身意义。
第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精神损害本身无法用金钱数额进行衡量,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该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相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主要有:(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宜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个案情况灵活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江法院 杨秀广 18083170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