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债应从何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们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5年前因在一合作项目中缺乏资金,我公司将一处临街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今年5月份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根据当时约定的协议委托拍卖行将我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并以拍卖所得偿还我公司贷款及利息.请问,我公司用房产抵债这一行为,从何时起开始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房产抵押取得贷款行为是指房产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变更,你公司作为房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可是在贷款到期后,你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依据当初的协议将你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此种行为期间房产所有权发生了变更,由你公司的所有变更为银行所有.
因此,依据上述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你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被银行取得房产抵债后,你公司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销售购置的房产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以,营业税按差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占扣除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增值税按销售收入减去扣除成本,关于扣除项目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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