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样填写?
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及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163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
在进行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时,将本期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如外贸企业前期已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里的进项税款对应的货物最终改为内销,那么应在该货物内销当月申报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即必须在内销当月将有关进项税额由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转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发生额”怎样填写?
本表“本期”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减不得抵扣项目的是指:1、免税货物用;2、非应税项目用;3、非常损失;4、进货退出及折让;5、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以上项目的填写口径同“本期发生额”一致,如在购进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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