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分包协议的资质,合同任何一方为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承包、分包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
《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在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施工单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发包方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而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勘察设计工程合同》两类。
《建设工程分包协议》即《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为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专业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合同。《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自然人不具备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主体的资格,自然人作为承包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因此,建议自然人不要以个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分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