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应缴纳契税
房屋权属转移,需要缴纳契税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征税对象
1.土地增值税一般是出让方交的,而契税计税是承让方交;
2.土地使用权的征税出让由承受方交;
3.土地使用权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外,由承受方交契税
4.房屋买卖以房产实物或抵债交换房屋;房屋买卖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购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该照章纳税;
5.房屋赠与的赠与方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应该缴纳契税
总而言之,在契税的税率设计上,契税计税采用了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到5%之间幅度比例,这就是国家下定的政策,各省、直辖市、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当地的适用税率。
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应缴纳契税?房屋权属转移,需要缴纳契税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契税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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