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1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老刘丧偶后独居多年,这几年身体也不好,但是儿子却不孝顺,除了支付每月的生活费,几乎对他不管不顾。他的多年战友老李是个热心肠,经常上他家帮忙做家务,甚至在他生病时照顾他。老刘想,自己如果以后病重了,能不能指定老李为监护人?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小的时候,父母是我们的监护人,等有一天老了,生活无法自理的时候,子女就是我们的监护人,法律上称之为法定监护。但如果子女不孝顺,甚至还有虐待的倾向,那我们可以在还有自理能力的时候,指定一个中意的人作为我们未来的监护人,这个就是“意定监护”,当然前提是指定的监护人要同意,然后签订一个书面的监护协议。为了防止未来可能的争议,建议对书面的监护协议进行公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