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概念是什么(共同犯罪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今天进入刑法学习的难度高峰章节——共同犯罪;本节分享的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及共同正犯。基本原理就是要理解“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这句话,要从二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理解共同犯罪。相信本节笔记会让大家回忆起共同犯罪的重要考点及典型案例模型。如果对您有用,别忘了点赞、转发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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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共同的”;共同犯罪制度解决的是甲制造了违法事实,乙是否需要对此负责的问题。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是副词,“犯罪”是动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两个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人方方面面都相同(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罪名相同)2、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3、行为共同说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即构成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存在观点展示,行为共同说是多数说

(三)常考的模型是:客观违法阶层都成立;主观责任阶层,一个成立,一个不成立。

【典型案例】12岁的甲强*乙女 ,指使爷爷望风。甲得逞。对二人如何处理?

【分析】甲强*乙,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爷爷参与其中(帮助行为),二人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违法是连带的”。进一步到主观责任阶层(可谴责性),甲不满14周岁,缺乏可谴责条件,最终无罪。爷爷构成强*罪的帮助犯。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从结构上,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指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如故意杀人罪

(2)必要共同犯罪: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包括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对向犯。

2、从作用上,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3、从分工上看***(常考):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实行犯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的,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的(凭借实行犯发挥作用)。

第二节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概念:一起实施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其成立条件是: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要件原理客观违法阶层参与意识+实行行为违法是连带的主观责任阶层不作要求,不要求保持一致责任是个别的甲乙共同犯罪,作为共同正犯,分别从客观行为、主观要件分析甲乙最终成立的罪名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即共同实行犯);但某些参与行为对侵害法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行为人也成为共同正犯。

【案例1】甲从背后死死抱住丙,乙拳击丙头部造成其重伤。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是共同实行犯;甲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但起到关键作用,甲可成为共同正犯。

【案例2】甲将丙堵在胡同中,乙上前杀害丙,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实行犯,甲是共同正犯。(甲的帮助作用远大于帮助犯,应评价为共同正犯)

(二)参与意识

1、理解参与意识: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不等于正犯自己的犯罪故意)。

2、一方有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属于片面共同犯罪

3、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即没有意思联络),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1、理解: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因此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处理。

2、常考情形:无法查明的情形

【案例1】甲乙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向丙开枪,丙死亡,但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明致命的一枪是谁打的。甲乙构成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此时无需查明,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2】甲乙互不知情,在不同地点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此时甲乙属于同时犯,无法查明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要么是甲开枪致命,要么是乙开枪致命,无法查明时任何一人认定为既遂都可能会冤枉另一人,因此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主观责任阶层:不作要求,无需一致

【模型1】对责任年龄无要求:甲10岁和乙20岁轮*丙女。在客观违法阶层,违法具有连带性,构成客观阶层的共同正犯。主观责任阶层,无法谴责甲,最终无罪;乙构成强*罪的共同实行犯,按照“轮*”情节加重处罚。

【模型2】对故意、过失无要求:甲乙打猎,两人误以为前方是野猪,一起开枪,不慎打死行人丙,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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