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限如何要求?
一、办理时限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2.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3.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4.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5.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办理备案;
6.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7.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二、资料要求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报送的相关资料详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一览表》。
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办理优惠备案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备案
1.网上提交备案信息。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办理网上备案,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信息,主要为备案表和清单。
2.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查阅纳税人网上提交的备案信息后予以确认。
3.报送纸质备案资料。纳税人网上报送的备案信息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后,纳税人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要求的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应报送的资料详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一览表》。
4.完成备案,出具回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纸质备案资料,与纳税人网上报送的备案信息比对无误后,向纳税人出具备案回执。
(二)手工备案
1.填表。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种途径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需要提交的备案表和清单表样:
(1) 在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一览表》中下载对应的备案表或清单
(2)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文书下载——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3) 到办税大厅领取备案表或清单
2.提请备案。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机关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3.完成备案,出具回执。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报送的备案资料齐备的,受理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2)报送的备案资料不齐备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名称、要求,并明确备案时限。
四、责任提醒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税收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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