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须“先比对后抵扣”吗?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通知所称试点地区,是指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进口增值税“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应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进口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
进口增值税计算公式 :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增值税率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样式如下(来源:百度图片):
1、报关的时候,报关员要在报关单申请表上填上申报的货物名称和所归税号。
2、海关审核后,根据税号对应的税率计算应收的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
海关收的税包括两部分:
1)进口关税
2)代征增值税
例如:进口一台价值一万美元的某种机器,该机器根据海关税则,税号是84131100进口关税税率是12%,增值税税率是17%那么进口这台机器需要交多少税款呢?首先,海关根据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日期的当天的汇率,把申报的外汇换算为人民币。1999年12月2日的汇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这台一万美元的机器的进口价格是82,785元人民币,这也是计算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82,785×12%=9,934.20元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海关还要代征增值税,这台机器的增值税率是17%。
请注意,要交的增值税不是82,785×17%,因为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不是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82,785+9,934.20=92,719元。
代征增值税的税款金额=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x增值税税率=92,719×17%=15,762.23元。所以,进口这台机器要一共要交的税款=9,934.20+15,762.23=25,69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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