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1.首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案例要旨:首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按照其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十人以上投资者,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能够提供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为原告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丁某某等315名投资者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十人以上投资者,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能够提供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为原告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均可以在法院确定的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参加诉讼,成为该案原告。参加权利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由代表人代表其他原告参与诉讼。当事人对损失核定机构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损失核定机构。代表人请求败诉被告赔偿通知费、律师费的,法院可结合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诉讼规模等因素支持其合理部分。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1年度典型案例

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受污染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人数众多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应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张三等诉某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受污染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人数众多的,属于起诉是人数确定的多数人诉讼,也属于同时起诉比较困难或不可能的情形。人数众多的一方具有一定的、共同性的利益关系,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数众多的原告一方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应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2年10月19日

4.诉讼代表人制度能够更好地涵盖环境污染纠纷的特点,针对群体诉讼,能够妥当解决环境纠纷、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受害人环境权益——吴昌尤等与成都铁路局环境污染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为10人以上,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且诉讼标的同一,诉讼代表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代表人,提起的诉讼为人数确定的代表诉讼。环境污染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具有侵权行为发生隐蔽性、受损对象范围广泛化、侵害时间持续长期性、危害结果严重性和渐进性、鉴定程序标准复杂性等特点。诉讼代表人制度能够更好地涵盖环境污染纠纷的上述特殊之处,特别针对群体诉讼,是妥当解决环境纠纷、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受害人环境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案号:(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40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选编与评析(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法信 ·司法观点

1.民事诉讼中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

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共同诉讼。比如,某县种子公司向1000多农户分别出售了种子,结果种子是伪劣产品,为此,1000多农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比如上述案件,农户都是因种子问题起诉。2.提起诉讼的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是确定的。比如上述案件,购买种子的多家农户都提起诉讼,他们是谁,人数多少都是确定的。

对于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为了保证诉讼有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必须推选他们之中的人作代表进行诉讼,而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推选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一旦产生,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这里讲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仅指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由于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主体的重要权利,未经当事人授权,他人无权代为处分,因此,代表人的凡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包括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将构成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法律规定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可以防止代表人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不是必须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为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的请求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不愿推选代表而想亲自诉讼,也应当允许。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2012年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13-115页。)

2.民事诉讼中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共同诉讼。比如,某市体育场宣传某些歌星将要到场演出,并销售出几万张晚会票,然而演出时并没有宣传的歌星出现,使所有慕名而来的观众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为此,某些观众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比如上述案件,都是因演出主办方未能履行承诺而起诉。

(2)提起诉讼时,受害人是不确定的。比如上述案件,究竟谁买了票,谁不满意该场演出,有多少人想请求赔偿损失,起诉时都不确定。

(3)并非所有受害人都提起了诉讼,有些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诉讼的发生。

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由于不知道究竟有多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又有哪些人愿意提起诉讼,而法律又要为那些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权利人在这个期限不登记就会丧失权利。比如上面所说晚会票一案,人民法院受理某些观众起诉后,可以利用报纸、广播、布告等方式发布公告,说明因晚会演出一事,哪些人已经提起诉讼,要求晚会主办单位赔偿,凡购买该晚会票的人在多长时间可以持票向人民法院登记。

由于人数众多,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每个当事人都到庭诉讼,因此,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产生后,其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该种诉讼审结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对于在公告期间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只要其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其也适用,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了。所谓适用该判决、裁定,是指适用该判决、裁定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判决中确定的确认、给付的原则,至于具体确认、给付多少,则视权利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2012年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15-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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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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