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是否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人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的相关规定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定额税率与计税单位
名称计税单位备注
乘用车(排气量)每辆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摩托车每辆——
商用车每辆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
整备质量每吨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车辆整备质量每吨不包括拖拉机
船舶净吨位每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艇身长度每米——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新能源的车辆优惠
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按照现行政策:
(1)不属于征税范围——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2)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
(3)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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