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运输发票抵扣问题规定: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对运输清单的格式没有规定具体的要求和专门的格式。企业取得的《运输清单》(无论是自开还是地税局代开)应参考总局对运输发票的管理要求。另外,企业在取得运输发票后,在申报抵扣时,还要按照取得的运输发票及其《运输清单》逐项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总之,要按照要求各项目填写齐全。即运输发票因汇总开具而没有填写的部分,都应在运输清单上有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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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开具和抵扣运输发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也专门给出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样。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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