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孕妇怎么赔偿(劳动法辞退孕妇补偿标准)

大部分人即使不是很了解劳动法,也会有一个模糊的概念:辞退孕妇是违法的。但事实上,辞退孕妇是否合法,是否要赔偿不能一概而论。

不能辞退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确实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即不能对其进行辞退。但是这个规定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作为前提的,也即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不能在女职工本人无过失的情形下辞退女职工,或者是以经济性裁员进行女员工进行辞退。违法的辞退行为,用人单位须向该员工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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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可以辞退的情况

事实上,怀孕并不是女职工的“免死金牌”,如果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无法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在职工过错的情况下,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的情形里,即使该职工是孕妇,用人单位对其辞退也是合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用人单位辞退该怀孕的女职工是违法的情形,那么该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很多职场女性来说,怀孕意味着需要把更多的时间放到家庭上,有的公司会以此为借口排挤怀孕员工,但养育孩子本来就是为社会做贡献的行动,如果一个公司不希望员工结婚生子,那这家公司根本就没有把员工当做人来尊重,员工于公司而言只是一台永不停歇的机器罢了。

《劳动合同法》的种种规定都表明国家是不希望有这样的公司存在的,怀孕后如果受到不公正不公平的待遇,请一定要勇于为自己维权,因为这不仅仅是为自己争取权益,更是为良好的生育环境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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