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罪名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犯罪构成解析
1、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含国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包括依法执行行政职务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包含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务员、部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就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实质上根据行为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执行国家公务,不管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均属于本罪中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行为内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此处的“合法”,不仅指实质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对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不成立本罪。成立普通的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但不要求客观上已经产生了阻碍的效果。对于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而故意阻碍。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执行职务行为是非法的,而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缺乏妨害公务的故意,不构成犯罪。如果是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本罪成立。
4.袭警罪中的“袭击”应当是指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为目的,趁其不备而发起主动攻击行为,不包括未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抵抗性阻碍行为。
三、 辩护思路
1. 公务人员执行的公务具有违法性,不正当性。案例:警察半夜破门强制传唤被打,法院:打人者无罪!
2. 被动性防御抗拒抓捕、扣押财物等消极行为,不具有主动妨害行为,也不属于暴力袭警;
3. 袭警罪中的暴力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暴力仅限于“突袭性暴力”而不包括“非突袭性暴力”。来源:刘艳红:袭警罪中“暴力”是否包含“软暴力”
4. 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来源:2021/12/2《检察日报》
四、 典型案例
陈乐林阻工和损坏警用执法记录仪、警车玻璃、尾灯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第一,陈乐林阻工是维权行为,并且方式可以理解。第二,阻工已经结束,传唤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陈乐林阻止强制传唤刘四刘某3为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总之,电力施工单位未征得上诉人陈乐林同意,即占用其承包的责任田架设电线杆,陈乐林基于维权予以阻止,经劝说停止了阻工,后看到妻子被强制传唤,采用抢摔执法记录仪,脚踢警车的方式,阻止强制传唤其妻,虽行为不妥,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