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的时效限制)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又称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两种方式。担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到民事法律体系的各方面,【民法典】对保证制度在内的担保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综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保证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诉讼阶段,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的权利时起诉保证人,或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如果未起诉债务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将驳回起诉。连带保证只要债权到期没有实现就可以起诉债务人,或者起诉保证人,或者二者一并起诉。

在执行阶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并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判决时会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以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未履行债务时,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在财产保全方面,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或保全的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就不得再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财产进行保全。

【民法典】693条一般保证人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具体还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情况下。问题是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签署催收通知的行为是否发生时效中断、中止法律后果?因暂无相关资料且可能因错误认识导致造成损失,容以后资料充实后有机会探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一般保证的时效,依据【民法典】694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担保责任(既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情况出现时)丧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送达债权之日起计算;如果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一年内未收到上述裁定,自债权人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起开始计算时效;如果因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情形出现,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计算时效。

债权人保证期间内起诉后债务人又撤回起诉的,对于一般保证人,债权人撤回起诉,意味着并无让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1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使撤回起诉,只要起诉状送达保证人,既意味着依法行使了权利。

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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