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属于有形动产,也就属于“货物”的范畴,发生损失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固定资产本身发生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属于括号中的损失情况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是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固定资产(折旧),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均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

不动产虽不是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却是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也分两种情况:

(1)不动产自身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购进不动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属于上述原因或者不是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是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耗用的不动产(折旧),因不动产不属于货物,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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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其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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