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哪些?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交通邮政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存款账户检查权(见教材261页)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见教材262页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选择复议(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复议(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税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除(1)(2)(3)外(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4)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
简述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即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纳税人在有欠税的情况下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欠缴的税款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或者少缴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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