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非因工死亡的认定条件)

现实生活中,如果员工因工死亡,则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认定工伤后,由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进行赔付。但是如果员工非因工死亡呢?笔者近期接到同事咨询,因此前未了解过类似的内容,因此,笔者查询后整理一下内容分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二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因此,只要员工有参加社保缴费,因工死亡的就可以由家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其他费用应当据实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文不做阐述。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供养直属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出现《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广东省的规定出台于1997年,而人社部的规定是2021年新出的规定。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应当优先使用新规定。但是现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简单。笔者认为在适用上,后续广东省可能也应当作出一些调整。在未调整之前,可能各地适用的具体情况不一,需要了解当地社保机构的具体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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