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仓库租金是否扣税?
答: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大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分别说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租金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以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从字面意思理解,因为支付所得的企业即你公司在中国,此项所得似乎来源于我国境内.但是在国际税收征管中,当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的税基诉求发生重叠和冲突时,主要由税收协定来协调,税收协定通过限制来源地国家对非居民税收征税权来明确双方征税权的归属.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六条不动产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因此,我国企业租用美国企业的位于美国境内的不动产租金所得,协定并没有赋予我国征税权.在国际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协定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你公司支付的租金不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无需在中国扣缴所得税.
(2)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于租赁不动产是指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你公司支付给美国公司的租赁费,因租赁的仓库不在中国境内,不需要在中国扣缴其增值税.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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