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标准(企业用工试用期的规定)

咨询:单位与职工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几个月?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依据该规定,该单位与职工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咨询:高校应届毕业生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到哪儿了?

答复:2022年烟台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转寄要求:

1.离校未就业非师范类烟台籍高校毕业生档案须按要求密封完整后,通过邮政EMS标准快递、邮政机要通信、学校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转寄。

2.毕业生可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s://www.sdgxbys.cn/)-服务大厅-就业手续办理-毕业生档案流向查询,及时了解个人档案转寄情况。

3.烟台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外地落实就业单位,该单位不接收毕业生档案,档案由户籍所在地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接收。

特别提醒:1.无论省内学校还是省外学校毕业生档案直接发至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严禁学生个人携带档案。2.报到证派遣单位: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请问女职工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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