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减除。规定的级格比较高,要求的也比较严,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不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财政性资金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⑴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⑵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⑷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后再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拨款的区别是什么?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
财政性资金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还包含政府及其他部门拨付的有关资金;财政性资金也不限于财政拨款。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拨款是属于不征税收入,而财政性资金中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以及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是属于征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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