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分支机构能否使用总机构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有哪些?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下列几项: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包括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即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需注意,营改增之前,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该税收优惠没有附加条件。营改增后,此项免税优惠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同业拆借必须在线上进行;
(2)期限一年以下。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需注意,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同于金融机构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或是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5.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断式);
6.持有金融债券;
7.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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