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屋怎么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一)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 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
(三)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其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50%.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所以以上就是会计实务大全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答了,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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