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可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这种法律问题适应不同的法律规范,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下最常用到的法律规范,供商品混凝土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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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修理,并赔偿因造成的损失;构成非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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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产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十四条,违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下、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