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是什么意思(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

刑事公诉案件,亦称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一、公诉转自诉有哪些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以下八种情形:

(一)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二)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五)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六)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类情形,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畴,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诉的,即使提起,法院也会驳回被害人的起诉。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自诉案件,为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我国的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是指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综上可以看出,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但是大部分的还是属于公诉案件,所以很多时候都是由公诉人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不过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也存在相互转换的情况,并不是完全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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