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
从会计角度出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会计上应当按照销售处理,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从税法的角度出发,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产品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照自产产品的同期市场售价计算销售收入,并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能按照自产产品的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从现行规定来看,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不存在财税差异,即都按照销售进行处理。
自产产品管理部门领用,怎么做分录
1、用于工程是非应税项目,所以要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销项税
2、销售部门和管理部门领用不需考虑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3、同2说明,用于福利要计算增值税,同时注意,增值税要根据市场价进行计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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