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固定资产折旧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发生变化
固定资产,作为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长期服务的有形资产,其价值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资产的使用而发生损耗,因此,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也就成为正确计量企业经营成果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
对照新旧会计准则就会发现,新准则要求企业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月计提折旧,除非是已经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而旧准则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不需计提折旧的。
新准则要求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旧,体现了准则制定者对折旧性质的认识更加深刻了。折旧本质上是固定资产的损耗。固定资产的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种:有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和自然力的影响而引起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损失;无形损耗则是指由于科学技术进步等而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损失。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是显而易见的,如机械磨损和自然条件的侵蚀等,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有时比有形损耗更为重要,对计算折旧的影响更大。通过上面对固定资产损耗性质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即使固定资产没有使用,损耗仍然会实实在在地发生,对其计提折旧也就很有必要。不需用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的道理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一样。 然而,旧准则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就完全没有道理吗?不是的。因为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对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项是可以忽略或简化处理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损耗程度显然是有差别的。旧准则开始执行时,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讲,使用还是引起固定资产损耗最重要的原因,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对经营成果的正确计量影响不大;但几年下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现,无形损耗对企业的一部分固定资产价值影响更加巨大,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已经开始对经营成果的正确计量产生较大影响。新准则的这一变动,可以说是世变时移,变法宜矣! 新旧会计准则这一变动是否构成一项实质性差异呢?也不是的。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假设企业对一项固定资产选用工作量法来计提折旧,那么,固定资产处于未使用或不需用的状态时,工作量为零,计算提取的折旧也是零,和旧准则规定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最终效果是一样的。 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范围的变化还体现在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上,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没有硬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区分界限。
新准则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要做到精准
对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新准则还要求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可以使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每年年度终了,新准则要求企业必需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这就要求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要做到精细准确,企业必需对自己的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事先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充分考虑固定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等因素,比较准确地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计算折旧时的关键要件,选择对损益计量能够产生最符合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对先前存在争议的折旧处理进行规范
新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新旧准则没有多少差别。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相应折旧是否应该调整,在实践中原本存在很多分歧,新准则统一规定为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新准则的这一规定虽然可以结束原来的纷争,但是,不能排除会有企业利用这一规定以固定资产尚未竣工决算为由故意多估或少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价值,从而调节利润。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发现企业预估的固定资产价值与最终决算价值差异较大的,还是引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准则作为重大差错处理为妥。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分类
直线法(straight-line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成本分配结构。
直线法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强度比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收入差距不大。在直线法下,折旧金额是时间的线性函数。
产量法(production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产量法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响,其合理性取决于三个条件:
(1)固定资产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2)固定资产使用期内的产出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3)固定资产服务潜力的下降与其使用程序密切相关。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产量法是最符合配比原则的。反对产量法的人认为,估计固定资产的产出量比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难,而且很难考虑功能损耗因素。
采用产量法折旧,折旧费用是一项变动成本,而不像直接法的折旧费用那样是固定成本。
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可以用机器小时或产量(如汽车的行驶里程)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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