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取得的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跨年取得的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个层面是涉税处理。

1、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5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2016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6年真的发现2015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6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2、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综上,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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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如何应对

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尽量避免发票跨年入账。对财务部门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向全体员工宣贯发生费用后即时报销;

(2)要求公司供应商、服务商及时开票;

(3)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发票尚未取得,先做账;

(4)汇算清缴时,真实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纳税调整;

(5)以后年度获得发票的,及时向税务说明,申请抵缴或退税。

跨年取得的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跨年发票对税局来说是不好接受的,财务人员可以想办法,避免跨年发票的出现概率。以上的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以上内容便是关于跨年取得的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的会计实务处理,包括跨年取得的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中涉及到的怎么做账,会计分录如何填写,会计人员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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