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是不是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政策解读: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对没有成交价格,以及虽有成交价格,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市场价格是按照房地产估价技术确定的市场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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