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怎样认定和取消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⑵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 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标准
⑴新办企业、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
⑵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和销售的;
3、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1]
特殊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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