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要货单据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的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答: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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