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活动,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自2001年1月l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自2001年1月l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免税自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在这一政策条件下,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文件中所提“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五)养老服务;(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七)避孕节育咨询;(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法人是退伍军人,企业税收有什么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一条,法人是退伍军人的企业税收优惠如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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