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如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9、90、91、9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国企业如何在国内缴企业所得税呢?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所设的营业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定的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所设的营业机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的,选定的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所选定的营业机构应当是一个对其他各企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营业机构。
对合并申报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若有使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由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选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用的税率纳税。
现举例如下:
某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内地和特区分别设有甲、乙两个营业机构,甲营业机构具备税法规定的合并申报条件,30%,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1)1999年两个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是:甲机构盈利100万元,乙机构盈利80万元。在汇总申报所得税时,应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
其应纳税额为:甲机构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乙机构应纳税额=80×15%=12万元,该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两个营业机构共应缴纳所得税42万元。
(2)2000年上述两个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是:甲机构盈利80万元,乙机构50万元。盈亏相抵后,该外国公司尚盈利30万元,其余额应按盈利的甲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2000年该公司应纳税额为9万元,即:(80-50)×30%=9万元。
(3)2001年上述两个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是:甲机构盈利60万元,乙机构盈利80万元。在合并计算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乙机构盈利弥补上年度的亏损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其弥补额按甲机构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2001年应纳税额为:(乙机构盈利80万元-弥补上年亏损50万元)×适用税率15%=4.5万元。乙机构弥补上年度亏损额50万元×甲机构所适用的税率30%=15万元,甲机构盈利60万元×适用税率30%=18万元,2001年该公司在中国的两个营业机构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37.5万元(4.5 15 18=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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